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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领馆或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在馆外自行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包括:国际会议、庆典、纪念活动、图书展、艺术展、新闻发布会、贸易展、征文比赛、影展、研讨会、电话会议、讲座、演讲、筹资、捐赠、颁奖等),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办提出申请征得同意。给外办的申请文件应写明活动时间、地点、人数、事由、邀请对象及范围等,并附送拟张贴、散发的宣传品样本或电影(录像)样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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