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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范围:
1.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 省属国有企业。
各设区市的单位(企业)由当地外事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邀请事由:
1. 交流、访问、考察等;
2. 商业贸易活动;
申报材料:
1. 邀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中文),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来访目的、访问地点、停留天数、费用来源即国际机票和在华食宿行费用承担、签证使领馆;邀请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附在华日程安排)。
3. 邀请单位与受邀方的往来文件、信函或邮件记录。
4. 《声明书》(点击可下载)。
5. 受邀人护照个人资料页复印件(护照半年以上有效期;若外国人在非国籍签证地签证,须提供非国籍地的居留许可或居住证复印件)。
6. 《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审批表》(点击可下载,一式5份)。
7. 《外国人入出境信息反馈表》(点击可下载)。
8. 用于核实的其他材料。
其中,商务洽谈类申请还需提交:
9. 上一年度完税/涉税/纳税证明、与受邀方有关的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有购销合同(已经签字盖章)、海运提单,请一并提供。
办理流程:
1.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办理请向省外办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设区市的单位(企业)办理请向当地外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外事部门审核材料后签发《邀请核实单》。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窗口受理收件。承诺时间不包含补件、上报(转报)材料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事项收费:不收费
办理机关:省外办涉外安全处
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97号外事大楼2楼外企部窗口联系电话:0591-87848557、0591-87836117
联系人:林婕、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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