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自2012年2月13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赴美签证申请人员可免于前往美国总领事馆面谈(注:签证官在审阅材料后仍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到馆面谈):
(1)申请人曾获得过美国签证,签证仍在有效期内或签证失效日期未超过48个月,且此次申请的签证类别与上次所获签证类别相同。
(2)适用的签证类别为B类(商务/旅游的临时访客),C1类(过境),D类(机组人员),C1/D(船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性学生)或O类(具有特殊才能的访客)。
(3) 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5日当日或以后获得过签证。
(4)对于已持有其它类别的签证申请人,续签要求保持不变,即之前的美国签证尚在有效期内,或失效日期未超过12个月。F和J类申请人如果已经换学校或机构则不适用于该项新政策。
(5)递交材料时需提供含有申请人上次获发的美国签证原件的护照。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