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和1965年,我国与朝鲜分别达成《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议》和《关于互免持因公普通护照和团体护照人员签证的协议》。根据上述协议,长期以来,中国公民及朝鲜公民持因公护照赴对方国家无论因何事由,均可免签入境并停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分别自2013年7月1日、9月1日施行后,我国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朝鲜持因公护照来华人员因工作、学习、家庭团聚、长期探亲、定居等事由需办理在华居留证件的人员及拟常驻中国记者,均须在入境中国前办妥相应签证。
据外交部通报,近期接朝方通知,作为对等安排,自2014年1月1日起,原根据协议持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可免签赴朝并停留的下列人员须办理签证或停留延期手续:
一、在朝常驻人员,包括记者、国际航空公司代表、公司代表和中朝合营、合作单位人员,须在入境朝鲜前办妥签证。
二、临时赴朝出差人员,如在朝停留超过30日,须办理停留延期手续(入境朝鲜后在朝鲜办理)。
三、朝鲜外务省、出入国事业局和驻外外交代表机构负责颁发签证及办理居留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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