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07-00001 | 文号 | 闽政外管〔2007〕16号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生成日期 | 2007-11-02 |
标题 | 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试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试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07-00001 | ||
文号 | 闽政外管〔2007〕16号 |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
生成日期 | 2007-11-02 | ||
标题 | 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试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试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 |
各设区市外(侨)办: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制订的“走出去”战略,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外交部决定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范围,并制定了《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我办决定今年先在全省开展试点工作,待总结经验后于明年逐步推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可选择适当数量的信誉好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对象,各市指导性指标暂定泉州10家,漳州和莆田各8家,三明、南平、龙岩和宁德各5家,每家企业办卡一般1至2个,最多不超过3个。
二、要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认真把关,申请人必须是确因企业业务需要经常前往实施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正副总经理)以及主要业务骨干,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以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各外办不得为有刑事犯罪记录者申办该卡,也不得为曾被外国拒签特别是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者申办。
三、申请材料按以下要求提供: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提交的申请函一份(注明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主要国家)。
(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及复印件一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最好在3年半以上)。
(三)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和《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各一份。
(四)企业和申请人简介一式两份,企业简介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人员往来情况等。
(五)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证明原件及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将以上申请材料送所在地的县级外办初审后,由县外办报设区市外办审查(企业系向设区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直接送设区市外办审查)。设区市外办审查后报省外办审核,再由省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发卡。
五、APEC商务旅行卡的领取、收缴与保管参照现行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执行。无论是因公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还是因私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暂时都由设区市外办保管。领用该卡时需由持卡人企业出具申请函,持卡人应在回国十天内当面将该卡交还设区市外办。
六、各外办应认真执行外交部领事司制定的《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要加强对企业资信、申请人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以及对旅行卡的管理,对持卡人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和行前注意事项的提醒,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报告省外办,并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当事人旅行卡。
七、福州、厦门地区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由其市外办负责组织实施,径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
本试点工作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外办在办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办。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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