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11-00001 | 文号 | 闽政外管〔2011〕48号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生成日期 | 2012-01-16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11-00001 | ||
文号 | 闽政外管〔2011〕48号 |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
生成日期 | 2012-01-16 |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
各设区市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区、市)外办,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来往,亚太经合组织推行了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简称ABTC,下称“旅行卡”)计划。目前,亚太经合组织21个成员中,除俄罗斯外,其他20个经济体均已加入该计划。这20个经济体分别是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日本(JPN)、韩国(KOR)、菲律宾(PHL)、越南(VNM)、泰国(THA)、马来西亚(MYS)、新加坡(SGP)、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巴布亚新几内亚(PNG)、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智利(CHL)、秘鲁(PER)、墨西哥(MEX)、美国(USA)和加拿大(CAN)。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互不适用该计划。目前,美国、加拿大尚为过渡成员,暂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也不为本国公民颁发旅行卡,但可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便利及入出境通关便利。
为规范民营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我办在总结2007年以来申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规范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下称“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入出该卡背面所示的经济体,每次每国停留不超过两个月,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三条 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省外办负责归口管理我省旅行卡工作。县级及其以上外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审查和报送民营企业人员旅行卡申请,办理旅行卡保管等事宜。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经我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高、效益好,且与APEC相关经济体有经常业务往来的民营企业,可选派一定数量的人员(内地人员)申请旅行卡。
第五条 上述人员必须是个人资信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国外不良记录者,且是未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者。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办企业应向有关外办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办企业出具的申办函(加盖申办企业印章);
(二)申办企业简介(包括创办时间、主要业务、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及与APEC相关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加盖申办企业印章);
(三)申请人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情况、有无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情况、有无国外不良记录情况、有无外国长期居留证、奖惩及社会兼职情况等,加盖申办企业印章);
(四)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五)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式两份,随夹2张相片、不粘贴,申请人签名勿碰边框);
(六)申请人的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三年半);
(七)申请人的身份证和申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八)申办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反映企业与个人资信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申办企业按以下办法向有关外办递交旅行卡申请材料:
(一)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省外办认为可实行直报的本省其他企业向省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二)向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设区市外办认为可实行直报的本市其他企业向设区市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三)向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般向县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直接受理申办企业申请材料的外办(下称“一级受理外办”)须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通过实地调查和面谈确认,对申办企业和申请人进行资信把关,为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出具《旅行卡申办函》(核查情况应作为“申办函”的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材料复印留存后向上一级外办报送。其中,申请人身份证和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由受理外办核实后退回,其复印件须经受理外办的一名经办人员和一名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名后报上一级外办。
第九条 设区市外办对县级外办报送的材料审核同意后,出具《旅行卡申办函》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材料复印留存后报省外办审核,由省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福州、厦门市外办将申请材料迳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为方便申请人,护照可由设区市外办核实后退回,其复印件须经设区市外办的一名经办人员和一名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名后报省外办。
第十条 外交部领事司对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各经济体的反馈结果为合格的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五章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第十一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
(一)若旅行卡有效期满,可重新申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按规定程序退还外交部领事司;
(二)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有关外办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
(三)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按规定程序退还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二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省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辞职或其他原因,其所在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有关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应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四)省外办认定的不符合继续持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三条 旅行卡一般由一级受理外办保管,也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有关申办企业自行保管。设区市外办须于每年的1月将上年度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省外办。
第十四条 为鼓励申办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一级受理外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资信评优办法,给予资信优级企业一定期限内自行保管旅行卡以及申办指标的优待,并按照“优进劣汰”的原则,定期评定与更新名单,报省外办备案。
第十五条 持卡人或企业专办员可提前15天凭本人身份证和企业出具的介绍函(内容应包括持卡人拟访事由、国家、时间以及介绍何人前往领卡等,加盖企业印章)向旅行卡保管外办领取旅行卡,旅行卡保管外办应于当日办毕领取手续;持卡人应在回国之日起的15天内向有关外办面交旅行卡,并交验护照记录,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面交的,可由企业专办员代交。
第十六条 鉴于各经济体反馈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应申请人要求先行发卡,待其他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后再换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和护照。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办企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指定一或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资料,配合外办做好有关核查、行前提醒、旅行卡催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外办要认真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部审核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旅行卡保管、使用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外办工作人员要按照外事为民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时效,做到热情服务、高效廉洁。
第二十条 省外办不定期对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申办企业及申请人如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省外办除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相关人员的旅行卡外,给予该企业暂停直至取消旅行卡申请资格的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外办及其工作人员如参与弄虚作假,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省外办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该外办旅行卡审查受理权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不适用该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2008年4月7日印发的《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闽政外管〔200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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