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办比利时签证[200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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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
强制措施: | |
处罚类别: | |
裁量规则: | |
征收标准: | |
事项收费: | 一、文件依据:1、国家发展计划委(计价格【1999】466号), 2.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32号), 3. 省外事服务中心闽外服字【2015】006号。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类:1、签证代办费:350元/证/国, 2、签证代办加急费:40元/证/国, 3、填表费:20元/页, 三、代收款项类1、各国签证费:详见(主要国家签证费一览表), 2、签证往返邮寄费:20元/人 。 |
申请条件: | 因公出国人员 |
办理材料: | 外交护照持有人每180天可免签停留90天。 申请人需前往比利时驻广州总领事馆留取个人生物信息。由我办送签员在递交签证材料时和领馆预约时间。团组接到通知后,全团成员凭个人身份证原件前往领馆留取指纹及拍照。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7楼702室。 1、邀请函原件。 2、酒店订单(一式三份)。 3、机票订单(一式三份)。 4、出访人员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及费用证明。 5、境外旅行医疗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的保额至少达到3万欧元,即300000人民币)。 6、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7、中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团组填表时须递交:二张彩照。(1)6个月内的白底彩照二张,尺寸为宽35mm X 长45mm,面部尺寸约为长35mm X 宽25mm 。(2)数码照片、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翻拍照及一次性快照均不予受理。(3)允许使用佩戴眼镜的照片,但眼睛须清晰可见。眼镜片必须是无色的,眼镜面不能有反光。 9、团组填表时须递交比利时签证申请材料表。 |
签证情况: | 1、采集指纹后五个工作日内出签。 2、凡经比前往第三国者,24小时不出机场免办签证,否则应申办过境签证。过境签证需提前10天申请,须填写签证申请表4张,交照片4张,提供前往国签证和机票复印件。比方发给允许停留3天的过境签证。 |
办理时间: | 签证申请寄出时间与办理护照同步。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管理处 |
责任部门: | |
办理地点: |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97号外事大楼8楼出国管理处 |
办公时间: | |
联系电话: | 87836418 87846742 |
监督电话: | 87857414 |
受理形式: | |
数量限制: | |
联系人: | 签证岗位 填表岗位 |
事项名称: | 申办比利时签证[200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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