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办荷兰签证[2009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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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
强制措施: | |
处罚类别: | |
裁量规则: | |
征收标准: | |
事项收费: | 一、文件依据:1、国家发展计划委(计价格【1999】466号), 2.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32号), 3. 省外事服务中心闽外服字【2015】006号。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类:1、签证代办费:350元/证/国, 2、签证代办加急费:40元/证/国, 3、填表费:20元/页, 三、代收款项类1、各国签证费:详见(主要国家签证费一览表), 2、签证往返邮寄费:20元/人 。 |
申请条件: | 因公出国人员 |
办理材料: | 外交护照持有人每180天可免签停留90天。 申请人需前往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留取个人生物信息。需由我办提前邮件预约时间,团组接到通知后,全团成员凭个人身份证原件在预约的时间前往领馆。地址:广州市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34楼。 1、邀请函原件。 2、邀请单位商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英文详细日程安排。 4、英文派遣函及费用证明。 5、境外旅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额至少达到3万欧元,即300000人民币)。 6、团组填表时须递交两张彩照。 (1)6个月内的白底彩照两张,尺寸为宽35mm X 长45mm,面部尺寸约为长35mm X 宽25mm。(2)数码照片、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翻拍照及一次性快照均不予受理。(3)允许使用佩戴眼镜的照片,但眼睛须清晰可见。眼镜片必须是无色的,眼镜面不能有反光。 7、荷兰签证申请材料表。 |
签证情况: | 1、取完指纹后五个工作日出签。 2、凡经荷前往第三国者,持联程机票,不出机场且停留不超过24小时可免办签证。否则,应申办过境签证,申办过境签证须持前往国签证及联程机票。荷方一般发给允许停留2天的过境签证。 |
办理时间: | 签证申请寄出时间与办理护照同步。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管理处 |
责任部门: | |
办理地点: |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97号外事大楼8楼出国管理处 |
办公时间: | |
联系电话: | 87836418 87846742 |
监督电话: | 87857414 |
受理形式: | |
数量限制: | |
联系人: | 签证岗位 填表岗位 |
事项名称: | 申办荷兰签证[2009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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