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08-00001 | 文号 | 闽政外管〔2008〕21号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生成日期 | 2008-04-07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 |
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08-00001 | ||
文号 | 闽政外管〔2008〕21号 |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
生成日期 | 2008-04-07 |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 |
各设区市、县外办,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往来,亚太经合组织推行了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ness Travel Card,简称ABTC,下称“旅行卡”)计划。目前,21个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中,已参加并实施该计划的经济体有17个: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和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互不适用该计划。
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在卡有效期内,直接出入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加入该计划的经济体在出入境口岸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在未实施该计划的美国(USA)、加拿大(CAN)、墨西哥(MEX)、俄罗斯(RUS)4个经济体中,持卡人可经专门通道入境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自2007年2月外交部领事司决定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旅行卡申办范围以来,省外办认真组织开展了为我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为做好旅行卡推广工作,规范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我办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和《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问题的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规范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和《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问题的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三条 省外办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归口管理我省旅行卡工作,负责审核、送办旅行卡申请,对旅行卡申办、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及其以上外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审查和报送民营企业人员旅行卡申请,办理旅行卡保管等事宜。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经我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高、效益好,且与APEC相关经济体有经常业务往来的民营企业,可选派一定数量的人员(内地人员)申请旅行卡。
第五条 上述人员必须是个人资信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者,且是未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者。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办企业应向有关外办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办函(加盖单位印章);
(二)企业简介(包括创办时间、主要业务、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及与APEC相关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请人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情况、有无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情况、奖惩及社会兼职情况等,加盖单位印章);
(四)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五)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式两份,随夹2张相片、不粘贴,申请人签名勿碰边框);
(六)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三年半;
(七)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反映企业与个人资信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申办企业按以下办法向有关外办递交旅行卡申请材料:
(一)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省外办认为可实行直报的本省其他企业向省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二)向设区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设区市外办认为可实行直报的本市其他企业向设区市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三)向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般向县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县外办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该批件及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设区市外办。
第九条 设区外办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该批件及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省外办,其中福州、厦门市外办将有关申请材料迳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第十条 省外办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外交部领事司将有关申请资料信息通过专用网络传输到已加入旅行卡计划的各经济体审批,并根据各经济体反馈的审批结果决定是否颁卡。
第五章 重新申请与吊销
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一)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第十二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省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有关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应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四)省外办认定的不符合继续持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人系向省外办递交申请材料的,其旅行卡一般由省外办保管;申请人系向县外办和设区市外办递交申请材料的,其旅行卡由设区市外办保管。设区市外办须于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办。
第十四条 持卡人或企业专办员最早可提前7天凭企业出具的介绍函(内容应包括持卡人拟访事由、国家、时间以及介绍何人前往领卡等,加盖单位印章)向有关外办领取旅行卡,有关外办应于当日办毕领取手续;持卡人应在回国之日起的7天内向有关外办面交旅行卡,并交验护照记录,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面交的,可由企业专办员代交。
第十五条 如遇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企业应速报请旅行卡保管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第十六条 鉴于各经济体反馈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有关外办将通知换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办企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指定一或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资料,配合外办做好有关核查、旅行卡催收、行前提醒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外办要认真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对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须对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做好旅行卡保管、使用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外办工作人员要按照外事为民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时效,做到热情服务、高效廉洁。
第二十条 省外办将不定期对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申办企业及申请人如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省外办除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相关人员的旅行卡外,给予该企业暂停直至取消旅行卡申请资格的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外办及其工作人员如参与弄虚作假,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省外办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该外办旅行卡审查受理权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该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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