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09-00003 | 文号 | 闽政外管〔2009〕24号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生成日期 | 2009-05-22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09-00003 | ||
文号 | 闽政外管〔2009〕24号 |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
生成日期 | 2009-05-22 |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外办,省直各单位: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往来,亚太经合组织推行了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简称ABTC,下称“旅行卡”)计划。目前,亚太经合组织21个成员中,除俄罗斯(RUS)外,其他20个经济体均已加入该计划。这20个经济体分别是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墨西哥(MEX)、美国(USA)和加拿大(CAN)。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互不适用该计划。
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在卡有效期内,直接出入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加入该计划的经济体在出入境口岸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目前,美国、加拿大尚为过渡成员,暂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也不为本国公民颁发旅行卡,但可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便利及入出境通关便利。
为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赴亚太国家开展商贸活动,规范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我办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赴亚太国家拓展海外业务,规范国有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下称“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2-3个月(各经济体掌握尺度不一),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三条 省外办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归口管理我省旅行卡工作,负责审核、送办旅行卡申请,对旅行卡申办、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及其以上外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审查和报送国企业人员旅行卡申请,办理旅行卡保管等事宜。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经我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高、效益好,且与APEC相关经济体有经常业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可选派一定数量的人员(内地人员)申请旅行卡。
第五条 上述人员必须是个人资信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者,且是未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者。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办企业应向有关外办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办企业出具的申办函(加盖申办企业印章);
(二)申办企业简介(包括创办时间、主要业务、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及与APEC相关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加盖申办企业印章);
(三)申请人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情况、有无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情况、奖惩及社会兼职情况等,加盖申办企业印章);
(四)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五)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式两份,随夹2张相片、不粘贴,申请人签名勿碰边框);
(六)申请人的因公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三年半;
(七)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反映企业与个人资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省直属国有企业(包括省管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省直单位下属的国有企业)申办旅行卡,按现行因公出国(境)规定程序报申办企业所属的省直主管单位审核,省直主管单位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该专用批件及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省外办。
第八条 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和县(区、市)属国有企业申办旅行卡,按现行因公出国(境)规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设区市外办审核。设区市外办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该批件及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省外办,其中福州、厦门市外办按规定将材料迳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第九条 中央在闽国有企业(仅限于经中央国有企业授权,委托我省有关外办颁发护照、代办签证的在闽企业,以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为准)申办旅行卡,由该企业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该批件及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省外办,其中委托厦门外办颁发护照、代办签证的中央在厦企业报厦门外办,厦门外办按规定将材料迳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第十条 省外办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外交部领事司将各外办报送的有关申请资料信息通过专用网络传输到已加入旅行卡计划的各经济体审批,并根据各经济体反馈的审批结果决定是否颁卡。
第五章 重新申请与吊销
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一)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第十二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省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书面向有关外办提出申请;
(二)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以及持用旅行卡执行非商务用途;
(三)省外办认定有其他不宜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六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人系向省外办递交申请材料的,其旅行卡由省外办保管;申请人系向设区市外办递交申请材料的,其旅行卡由设区市外办保管。设区市外办须于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办。
第十四条 使用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出境,须按现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在出境日期的前7天内向有关外办领取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并在持卡人回国之日起的7天内向有关外办上缴旅行卡及因公护照。
第十五条 如遇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企业应速报请旅行卡保管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第十六条 鉴于各经济体反馈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有关外办将通知换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该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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