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12-00001 | 文号 | 闽政外管〔2012〕24号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生成日期 | 2012-05-24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因公护照遗失后报失事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因公护照遗失后报失事宜 |
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12-00001 | ||
文号 | 闽政外管〔2012〕24号 |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
生成日期 | 2012-05-24 |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因公护照遗失后报失事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因公护照遗失后报失事宜 |
各设区市外(侨)办,省直各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近日,外交部外领函〔2012〕404号文件通报了2011年全国因公护照遗失(含损毁)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切实加强因公护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处理护照遗失后的事宜,以消除由于护照遗失而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不利影响。为规范护照遗失后的报失工作,现就报失程序、材料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公护照遗失、损毁后应及时报失。在境内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地外办逐级向我省护照颁发机关(省外办、福州市外办、厦门市外办)报失。报失时需提供持照人书面说明(含护照号码,遗失时间、地点、原因,持照人签名等),设区市外办、省直单位的书面报告(含函号,持照人姓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单位意见及公章等),原护照复印件,以及证明材料。对丢失护照人员的办照申请,原则上自收到护照报失注销申请后30日内不予受理。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护照在境外遗失的,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同时与派出单位取得联系。我省护照颁发机关核实后通知我驻当地使领馆颁发旅行证。设区市外办、省直单位在持照人回国后7天内向护照颁发机关提供书面材料(与境内遗失材料相同)。
三、因公在外常驻人员遗失护照的,由派出单位出具材料(与境内遗失材料相同)向我省护照颁发机关提出申请,核实身份后,由我省护照颁发机关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为其补发相应护照。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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