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办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保障机关办公用计算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规范使用正版软件,保障机关办公用计算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9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正版软件是指用于满足办机关办公需求、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通用软件以及外包开发项目软件。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外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和措施。
第四条 人事秘书处、行政处是省外办软件正版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人事秘书处负责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开展正版软件管理工作,包括配置管理,使用培训,介质、授权证书、序列号保管,登记造册,更换,处置,备份和分发等工作。
行政处将软件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软件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第一责任人,督促本处室、中心人员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非正版软件等侵权行为。
第三章 软件配置管理
第六条 软件配置遵循实用性、安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
第七条 办机关使用的商业软件、OEM软件、免费软件均列入配置管理。
第八条 办机关软件配置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处室、中心因工作业务需要采购软件,应向人事秘书处提交软件需求报告,说明软件名称、版本、用途、功能需求、授权许可数量等。人事秘书处根据办机关软件需求情况,进行技术和市场调研,综合考虑软件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软件选型及技术参数。
(二)人事秘书处须在上一年度9月前将采购计划报行政处,行政处将正版软件采购纳入年度采购预算,按规定和要求进行采购,并按规定将正版软件列入资产台账。采购合同需明确软件名称、版本、授权方式、许可数量、使用年限、兼容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
(四)统一部署的软件,由人事秘书处指导软件安装、卸载或升级操作。
(五)软件报废需经人事秘书处、行政处鉴定,并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软件使用中出现以下情形可申请报废:
1. 已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2. 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3. 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且无法迁移到其他计算机上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要求使用正版软件。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等)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必须有正版序列号与之对应。软件价格不单独计算,并入计算机硬件价格。
第十条 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报废时,需保留有效软件许可,供新购设备使用。
第十一条 计算机办公设备的保管人、使用人须妥善保管设备上的正版软件授权证明标签,不得污损、撕毁。如标签损毁.脱落,须及时告知人事秘书处计算机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离岗或离职的,须将随机安装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列入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台账,由本人保管、使用的软件以及数据一并移交给行政处。若未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秘书处负责软件使用管理台账(以下简称“软件台账”)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正版软件台帐的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 编号、有效期、供应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项目。
第十四条 当新增、处置软件,新增、处置计算机设备后,应及时更新软件台账。根据开展的软件使用检查情况,及时核对软件台账。
第十五条 各处室、中心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复制、再分发。
(二)擅自许可或要求他人安装非正版软件并使用。
(三)超越授权许可合同的约定扩大软件的安装范围。
(四)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六)不得私自升级已安装的商业软件。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软件使用情况检查,发现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软件正版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办党组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将软件正版化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工作人员违反软件正版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取消所在处室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机关(含借用、聘用人员等),省外事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涉及软件使用、配置和管理的内容由人事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7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