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7-0201-2018-00012 文号 闽政外秘〔2018〕34号
发布机构 省外办 生成日期 2018-11-13
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FJ00127-0201-2018-00012
文号 闽政外秘〔2018〕34号
发布机构 省外办
生成日期 2018-11-13
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16:44
| | |
政策解读:
  

各处室、中心:

  为推动我办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化工作安全、稳定、协调、有序开展,现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81113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信息化统筹发展和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化工作安全、稳定、协调、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工作指省外办机关信息化规划计划、项目建设、系统推广应用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外事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分步实施、整合发展、资源共享、规范运维、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五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外办机关外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外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办网信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省外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部署重大项目建设方案。

  (三)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和指导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对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指挥。

  (五)指导、协调各处室、直属单位开展电子政务,督促各处室、直属单位参与省直部门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六)监督并促进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七)指导并监督省外办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研判。

  (八)负责组织指导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软件正版化有关制度规定,统筹协调解决软件正版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网信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  办网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秘书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办网信领导小组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决策部署。

  (二)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软件正版化工作重大问题调研并向办网信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三)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软件正版化推进实施工作,参与“数字福建”建设。

  (四)研究、起草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软件正版化工作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五)组织开展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推广和资源共享与应用等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全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六)负责门户网站、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七)负责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具体事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推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九)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实施正版软件的调研、安装使用、应用推广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十)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十一)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宣传普及、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办网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办网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详细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应明确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开展,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报告办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处室、直属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人事秘书处与自建机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处室分别作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服务支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体系,严格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其他处室、直属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项目的需求调研,编制需求报告、提出进度计划,参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参与应用系统功能扩展、修改升级等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落实运行维护及应用实效;组织开展应用培训和推广使用;配合开展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处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根据政策法规和本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必要时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非涉密项目,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类,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和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及其他通用软件等。

  (二)信息系统建设类,主要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括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三)信息化运行维护服务类,包括:

  1.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网络平台、硬件软件资源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2.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服务,包括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系统安全检测和整改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外事、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提升外事、港澳工作决策分析能力、管理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指无需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批复立项且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条  提出或牵头提出信息化项目并通过立项的处室为项目责任处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指定责任处室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处室应于每年3月前向人事秘书处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提交《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表》,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议书》,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由项目责任处室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代项目建议书)。

  (二)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由相关处室提出,应提交《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表》,并附相关文件。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提出项目的处室商相关处室后请示办领导,由办领导确定牵头处室。由牵头处室和有关处室,共同填报《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表》。信息系统建设类,还须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四)涉及公共性、基础性的信息化项目由人事秘书处牵头提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人事秘书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对各处室提交的《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或者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汇总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表》(建议稿),送办网信领导小组审议。

  (二)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总投资额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者总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办网信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由人事秘书处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立项意见。专家组的评审意见须给出“通过评审”、“不通过评审”的结论。

  (三)人事秘书处根据办网信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表》,报办网信领导小组审定。

  (四)人事秘书处将经办网信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表》送行政处统筹列入年度资金预算报办党组(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省外办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数字福建”项目建设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建设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的规范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经人事秘书处组织评审,修改完善后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立项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下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又属于中央部委临时部署或各处室急需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上述流程申报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秘书处、行政处分别调整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除了政策法规规定、中央部委要求以及技术原因外,新建的应用系统应依托福建省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建设。基础软、硬件应共享政务云平台资源,原则上不再单独投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须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采购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类和信息化运行维护服务类项目,由行政处会同项目责任处室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货物、服务提供商。

  (二)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的采购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项目责任处室根据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方案等内容,组织项目咨询单位、承建单位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并报人事秘书处备案,必要时由人事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评审。

  2.行政处会同项目责任处室根据评审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采购,确定项目承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处室与项目承建单位或货物、服务提供商签订定合同并履行。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处室可按照信息化项目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承建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项目的监理工作。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须制定《信息化项目工作计划表》,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生效,定期向人事秘书处、项目责任处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对需求进行变更,包括增加、修改、删减,必须填写《需求变更申请表》,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承建单位可根据变更情况适当调整开发计划,重新确认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

  (一)各项目建设处室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以保障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所需资金来源。

  (二)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验收测评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

  (三)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停止其余资金安排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行政处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处室,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的处室,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由责任处室会同行政处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运行维护服务类项目由责任处室会同行政处及有关处室通过运维服务绩效考核方式进行验收,考核结果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的验收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建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二)属于新建、升级改造项目的,项目责任处室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属于扩建项目的,项目责任处室会同人事秘书处协商,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工程的难易决定是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系统性能测试。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整改。

  (三)项目完成后,安全等级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信息系统,应委托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进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该报告为项目验收、上线运行的重要依据。

  (四)信息系统通过性能测试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试后,即投入试运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五)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即投入正式运行。项目责任处室在项目正式运行一个月内会同项目承建单位向办网信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验收材料。

  (六)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总投资额过100万元但办网信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须邀请专家参与验收会进行验收。

  (七)人事秘书处会同行政处等有关处室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信息化项目验收审批报告》,印发验收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符合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三)项目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

  (四)未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或未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

  (五)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 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四十条 需要复议的,人事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责任处室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验收不合格的,人事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责任处室和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责任处室重新申请验收。如验收再不合格,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责任处室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承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外办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预留合同尾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尾款在项目质保期完成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责任处室会同行政处按规定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结算。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信息入库,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变更记录、技术资料、图纸、文档等,是记录建设过程、明确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档案,应收集齐全备案。一份由人事秘书处保管,一份由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四十六条 项目成果归省外办所有。省外办在其他单位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支持。未经省外办许可,项目承建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出国管理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管理等工作按照原有程序开展。

  第六章 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四十八条  信息化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包括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网络平台、硬件软件运行维护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信息化运维分为建设维护期和运行维护期。

  (一)建设维护期属于项目建设合同(或采购合同)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行维护期自项目建设合同(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之日起计,项目责任处室要在项目进入运行维护期前确定运维方案。

  (三)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在项目招标时,要将免费运行维护期外的运维费用列入招标内容并作为评标依据。

  第五十条 为保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运行维护经费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运行维护资金。行政处应将各处室的信息系统软硬件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各处室年度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由人事秘书处与自建机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维护管理的处室提出,信息系统建设类的运维项目由项目责任处室提出。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信息化运维工作,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可通过购买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公司承担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服务工作。运维服务外包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要加强运维项目集中统一管理。能实行集中运维的信息系统应委托运维服务机构进行集中运维;无法进行集中运维的信息系统,对同一机构开发(建设)的系统要进行运维项目整合。

  第五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进正版化工作,禁止复制、传播或使用非授权软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流程

  2.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3.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年度信息化项目工作 计划表

  

  4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表

  5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 申请表

  

  6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报告

  7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8.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下载:

附件.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