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6-2600-2008-04801 文号 闽价费〔2008〕432号
发布机构 省物价局 生成日期 2008-11-26
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 引 号 FJ00206-2600-2008-04801
文号 闽价费〔2008〕432号
发布机构 省物价局
生成日期 2008-11-26
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8-11-2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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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省外事办: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护照、签证代办费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08]147号)悉。鉴于办理护照费、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08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国家发布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护照、签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因公护照工本费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需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二、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本30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加急费每本40元。
  三、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为每份20元(限国家机关)。
  此复函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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