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206-2600-2009-08906 | 文号 | 闽价服〔2009〕215号 |
发布机构 | 省物价局 | 生成日期 | 2009-09-02 |
标题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索 引 号 | FJ00206-2600-2009-08906 | ||
文号 | 闽价服〔2009〕215号 | ||
发布机构 | 省物价局 | ||
生成日期 | 2009-09-02 | ||
标题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09]70号)收悉。从你办所属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一年来代理因私出国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来看,社会和市场反映平稳,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经研究,同意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办所属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开展的代理因私出国签证服务,属中介服务项目。开展此项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信用和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执行我省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根据我省地理位置和签证服务内容及签证服务单位综合成本的实际情况,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服务综合收费标准:
(一)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商务、留学、定居类签证1080元/人、次。
(二)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探亲类签证780元/人、次。
(三)送秘鲁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办理各类签证600 元/人、次。
(四)代办各国因私签证,应委托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在该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加急服务费40元/人、次。
上述核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收费标准,代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收费标准。上述核定的收费标准已含代缴使、领馆驻地代办机构服务费260元/人、次,不含代客户缴交的使、领馆签证费,代缴的使、领馆签证费以使、领馆当时通知的收费标准和汇率折算后另行收取。
三、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为二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期满,应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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