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7-0402-2010-00001 | 文号 | 闽价服〔2010〕158号 |
发布机构 | 省物价局 | 生成日期 | 2010-04-20 |
标题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
索 引 号 | FJ00127-0402-2010-00001 | ||
文号 | 闽价服〔2010〕158号 | ||
发布机构 | 省物价局 | ||
生成日期 | 2010-04-20 | ||
标题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1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办所属的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收取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办公室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66号)规定,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省内代办认证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每本60元,省内代办认证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每本120元;外交部及驻福州以外城市的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收费标准为每本120元。以上收费不含代客户缴交的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机构领事认证费以及文件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费。使、领馆认证费随汇率变动调整,实际执行以使领馆、外交部通知为准。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收费标准,你办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的收费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 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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