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6-2600-2009-08325 文号 闽价服〔2009〕214号
发布机构 省物价局 生成日期 2009-05-22
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索 引 号 FJ00206-2600-2009-08325
文号 闽价服〔2009〕214号
发布机构 省物价局
生成日期 2009-05-22
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2-10-0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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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闽价服〔2009〕2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费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09]75号)收悉。从你办所属的福建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近一年来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看,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社会及委托人反映良好,确保了该项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办所属的福建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开展的代办APEC商务旅行卡服务,属于中介服务项目,开展该项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二、核定的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卡2200元。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代办服务机构可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为二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期满,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08]209号)执行期延至2009年5月31日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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