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7-0402-2012-00001 | 文号 | 闽价服〔2012〕259号 |
发布机构 | 省物价局 | 生成日期 | 2012-07-04 |
标题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索 引 号 | FJ00127-0402-2012-00001 | ||
文号 | 闽价服〔2012〕259号 | ||
发布机构 | 省物价局 | ||
生成日期 | 2012-07-04 | ||
标题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商请调整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函》(闽政外函〔2012〕112号)收悉。为促进我省外国领事认证代办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以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办公室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66号)规定,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省内代办认证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每本100元,省内代办认证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每本150元;外交部及驻福州以外城市的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收费标准为每本180元。以上收费不含代客户缴交的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机构领事认证费以及文件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费。使、领馆认证费随汇率变动调整,实际执行以使领馆、外交部通知为准。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代办机构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0〕158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9日止。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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