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9-08-24 18:35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办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整改,效能告诫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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