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9-08-24 18:33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本办机关各处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办人秘处、监察室负责对本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社会评议将采取问卷评议的方式进行,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第六条 本办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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