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9-08-24 18:32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按照规定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和办事效率高情况,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办机关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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