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7 18:25

各处室、中心:
    为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处室、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确保政府信息发布主动及时、渠道畅通。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认真梳理本处室、中心的所有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上网公布,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特别是出国处、对外交流服务中心和外国机构服务中心等要利用现有的服务大厅,及时、妥善予以答复处理。但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保密规定的,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政务公开紧密地结合起来,并将政府信息工作纳入年终评先评优的考核体系,对没有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处室、中心,第一次给予批评整改,第二次给予效能告诫,第三次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人秘处、机关党委和监察室要严格督查,细化考核指标,加强考核评议,确保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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